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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》手册(图)

[日期:2009-02-17] 来源:奉化市莼湖镇中心小学  作者: [字体: ]

1、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都是儿童。

2、国家应确保儿童受到保护,不因为语言、身份、性别而受到任何不平等待遇。

3、国家应该在考虑儿童最大利益的基础上,制定保护和照顾儿童的标准。

4、国家应尽量实现《公约》所规定的儿童权利。

5、国家应尊重家长指导儿童的合理方式。

6、儿童有生存的权利,国家应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。

7、儿童有知道自己姓名、国家的权利,父母有照顾儿童的义务。

8、国家应保护儿童的合法身份,如姓名、国家及家庭关系等。

9、儿童有跟父母一起生活并保持联系的权利,国家应保护这种联系。

10、儿童为与父母及家人团聚或保持联系,有权进入或离开任何国家。

11、国家应防止儿童被非法带到国外和不让儿童返回本国。

12、与儿童有关的事情,儿童有权发表意见。

13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不伤害他人的条件下,儿童有自由发表言论和接受信息的权利。

14、儿童有信仰和宗教自由,家长应提供适当的指导。

15、儿童有组织兴趣小组等各种社团,以及聚会活动的自由。

16、儿童的隐私和名誉应受到尊重和保护。

17、国家应确保儿童能够通过各种方式接受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信息。

18、父母又养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,国家应提供适当的育儿机构协助父母。

19、国家应采取措施防止儿童受到虐待、剥削和照顾不周,并提供适当保护。

20、国家应给脱离家庭的儿童提供特别保护和帮助,并设立适当的机构提供照顾。

21、国家应在考虑儿童最大利益的基础上安排收养。

22、国家应确保难民儿童得到适当保护和援助,包括协助他们寻找失散的亲人。

23、残疾儿童有权获得特别照顾,国家应提供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,使残疾儿童更好参与社会生活。

24、国家应努力降低婴幼儿死亡率,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,保证儿童健康成长。

25、在国家各种机构中受照顾保护和治疗的儿童,其治疗和所受安置等情况应定期受到审查。

26、儿童有权获得适当的社会保障或保险。

27、儿童有权在经济许可的范围内享有最好的生活水平,国家应督促父母承担这一义务。

28、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,国家应确立儿童完成小学义务教育,并有平等的机会获得更高教育。

29、教育目的是充分发展儿童的个性和才智,培养儿童成为生活积极的成人,培养儿童对父母、基本人权、自然环境及自己与他人的文化及民族习惯的尊重。

30、少数民族儿童有权向有自己的文化、信仰和自己的宗教及使用自己的语言。

31、儿童有权参加一切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。

32、国家应规定儿童工作的最低年龄,保护儿童不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和不受经济剥削。

33、国家保护儿童免受任何非法药物的侵害,并防止利用儿童从事生产和贩卖此类药物。

34、国家应保护儿童免遭儿童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及性虐待。

35、国家应防止一切买卖、贩运及诱拐儿童的活动。

36、国家应保护儿童免受其他一切形式的剥削。

37、国家应保护儿童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、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。

38、国家应避免招募未满15岁的儿童参加武装部队,确保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得到保护和照顾。

39、国家应确保受虐待、照顾不周、剥削、酷刑或武装冲突影响的受害儿童获得身心康复,并重返社会。

40、触犯法律的儿童有权获得尊重其人格和价值的待遇,国家对儿童应采取教育为主,处罚为辅的方法。

41、如签约过的法律或其他国际法的规定比公约的标准高,则以更高标准为准。  [全文完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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